長庚大學資管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06年11月8日修訂
106年12月1日公告
107年 1月1日實施
106年12月1日公告
107年 1月1日實施
總 則
第一條 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根據本校「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管理辦法」及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成立系學會。定名為「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
(Student Associ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
1. 培養本系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素養。
2. 舉辦學術活動,致力研究發展,提昇本系學生的專業知識。
3. 扮演學校與本系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爭取學生福利與權益。
4. 舉辦康樂活動,聯絡感情,促進師生情誼。
5. 促進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成立系學會。定名為「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
(Student Associ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
1. 培養本系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素養。
2. 舉辦學術活動,致力研究發展,提昇本系學生的專業知識。
3. 扮演學校與本系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爭取學生福利與權益。
4. 舉辦康樂活動,聯絡感情,促進師生情誼。
5. 促進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會 員
第四條 凡本系之在學學生,且按時繳交會費者,皆可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喪失學籍或轉
系、轉學者,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
第五條 會員享有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及表決之權利。以及優先
參與本會活動,享有本會福利及使用本會設施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支持本會活動,維護會譽,並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系、轉學者,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
第五條 會員享有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及表決之權利。以及優先
參與本會活動,享有本會福利及使用本會設施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支持本會活動,維護會譽,並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負責:
1.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
2. 修訂本會規章。
3. 聽取及質詢幹部之報告。
4. 議決重大議案。
第八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議,與會會
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第九條 會長視會務需要,或經會員或監委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提案須有會員10人(含)以上書面連署始得提出。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不得違反國家法令、校規與本會規章。
1.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
2. 修訂本會規章。
3. 聽取及質詢幹部之報告。
4. 議決重大議案。
第八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議,與會會
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第九條 會長視會務需要,或經會員或監委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提案須有會員10人(含)以上書面連署始得提出。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不得違反國家法令、校規與本會規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本會各項事務。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
責,遴選及組織本會幹部,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任期與會長同,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視事
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公關組,負責接待、及對外之聯繫、合作等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設活動組,負責活動之籌畫、推展與執行,並協辦本系之各項活動。
第十六條 本會設文書組,負責資料之收集、整理與建檔,並負責會議之紀錄。
第十七條 本會設美宣組,負責本會一切海報及活動宣傳之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設體育組,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劃。
第十九條 本會設資訊組,負責網頁之設計、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與發佈,並負責
各活動攝影與相片建檔之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設總務組,負責本會經費之預算編列及財務收支,本會資產之管理,及向有
關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收支辦法另訂之。
監察委員會
第廿一條 監察委員會由本會上一屆卸任之會長、文書組、總務組即大學部三年級之學生亦
可與其他三年級以上之會員共同組成,至多5名代表,任期與會長同,不得連選得連任。當屆
學會幹部不得擔任監委。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監委相互推選之。
第廿二條 監察委員會須於每學期初、學期末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第廿三條 會長得召開會員大會,經與會二分之一(含)以上會員通過,解除監委會主席之職
務,並由監委會重新推舉主席。經解除主席職務者不得再次被推舉為主席。
可與其他三年級以上之會員共同組成,至多5名代表,任期與會長同,不得連選得連任。當屆
學會幹部不得擔任監委。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監委相互推選之。
第廿二條 監察委員會須於每學期初、學期末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第廿三條 會長得召開會員大會,經與會二分之一(含)以上會員通過,解除監委會主席之職
務,並由監委會重新推舉主席。經解除主席職務者不得再次被推舉為主席。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系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系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